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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人生短促,何以长存——《古诗十九首》的生命意象及深层意蕴******

  作者:(周挥辉,系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毛军刚,系青年教师)

  《古诗十九首》最早著录于南朝昭明太子萧统所编的《文选》,在跨越千年历史长河、经受风霜岁月洗礼后,沉淀为横纵古今、经久不衰的传世之作。正如钟嵘在《诗品》中发出感慨,“文温以丽,意悲而远,惊心动魄,可谓几乎一字千金”;刘勰也在《文心雕龙》中击节称赞,“直而不野,婉转附物,怊怅切情,实五言之冠冕也”;胡应麟更是在《诗薮》中为之倾倒,“兴象玲珑,意致深婉,真可以泣鬼神,动天地”。

  其具体年代早已不可考,大体有东汉末年说、两汉说、建安说三种,当代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东汉末年的桓、灵之际。当是时,秦汉第一帝国处于大厦将倾的边缘,四百年大乱世犹如挣脱牢笼的片羽,一种生命短促、世事无常的伤悲正在吹向人间。上承诗经楚辞,下启建安魏晋,浅浅寄言,深深道款,不作艰深之语,不写冷僻之词……一曲哀伤的咏叹调弥漫在十九首的字里行间,将离愁别恨、彷徨失意、情调低沉凝练在千余言中。

  往事越千年,依稀可见汉末文人在字里行间流露出浓烈的生命意识。在普罗大众的印象中,轻生死、重荣辱似乎才是大汉四百年的浩荡世风。从田横五百士的义烈有节、以死相从,到飞将军李广的不堪折辱、引刀自尽,再到强项令董宣的义不受辱、以头击楹,滥觞于春秋、麇集于强汉的轻生尚义故事至今仍能撄动人心。临近两汉的尾声,十九首中飘荡的生命悲歌犹在思考,人生的意义是什么?生与死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对待生存与死亡?

  《古诗十九首》的生命意象

  “意象”一词,当是“情意”和“物象”的结合,也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文心雕龙》将“意象”视为“此盖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意”为借助客观物象表达的主观情意,“象”是与主体发生情感关系的客观物象。具体而言,意象就是寓“意”之“象”,是用来寄托主观情思的客观物象,是客观形象与主观心灵融合成的带有某种意蕴与情调的东西,是客观物象经过创作主体独特的情感活动而创造出来的一种艺术形象。

  回溯到上古先民生活时期,时人将四周随处可见的物体当作情感载体,来抒发自己的喜、怒、哀、乐、爱、恶、欲等情绪,并最终汇聚成我国的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诗经》中出现过的意象达到数百种之多,按照内容可以主要划分为鸟兽虫鱼等动物意象、草木蔬果等植物意象、山水云雨等自然意象、嗟叹鸣啭等声音意象,按照属性可以划分为装饰性意象、描述性意象、排比性意象、比喻性意象、扩张性意象。

  具体到《古诗十九首》,其中涉及生命意象的篇目包括《青青陵上柏》《今日良宴会》《明月皎夜光》《冉冉孤生竹》《回车驾言迈》《东城高且长》《驱车上东门》《去者日以疏》《生年不满百》,囊括的诗句包括青青陵上柏、磊磊涧中石、奄忽若飚尘、促织鸣东壁、白露沾野草、秋蝉鸣树间、伤彼蕙兰花、将随秋草萎、人生非金石、秋草萋已绿、蟋蟀伤局促、年命如朝露、白杨何萧萧、松柏夹广路、寿无金石固、白杨多悲风。

  首先,动物意象包括促织、秋蝉、蟋蟀。由于促织是蟋蟀的别名,本质上动物意象只有蟋蟀和秋蝉两类。其一,蟋蟀成虫在夏日,平时在野外,深秋进屋避寒,便意味着岁暮即将来临。《诗经·蟋蟀》中的“蟋蟀在堂,岁聿其逝”一句,是最早借秋虫蟋蟀来感叹人生短暂、时间易逝的诗歌。无论是“促织鸣东壁”还是“蟋蟀伤局促”,展现出的都是生命即将走向终结的秋日蟋蟀,表达的也都是对生命将尽的哀伤与无奈。其二,蝉的幼虫在夏季鸣叫不止并羽化为成虫,深秋以后声音渐小且逐渐死光。《离骚》中的“蟪蛄鸣兮啾啾,岁暮兮不自聊”一句,就以蝉声逐渐寂寥来表达岁月流逝、时光迟暮之感。《古诗十九首》中的“秋蝉鸣树间”,同其他意象一起共同表达了感叹、伤痛和悲哀等多种情绪。

  其次,植物意象包括陵上柏、野草、蕙兰花、秋草、白杨、松柏等。按照草木属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松、柏、杨等乔木植物,以及花、草等草本植物。其一,松、柏、杨都是古代墓地上常种的植物,正如春秋《含文嘉》曰:天子坟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松柏为天子诸侯墓地所植,四季常绿、寿命极长,象征万古长青、精神不死。白杨为黎民百姓墓地所植,虽不及松柏栾槐贵重,但寿命依旧可长达200年。《诗经》中的松、柏、杨通常以正面形象出现,《古诗十九首》将理想的长寿愿望与现实的短暂人生作对比,更加强化了生命短促、世事无常的伤悲。其二,无论是受人喜爱的蕙兰还是无人问津的小草,生长周期短则几日、长则不过一年。正在开放的蕙兰在不久后就要枯萎,萧瑟寒秋的野草即将迎来生命的结束,这些生命短暂的花草物象也成了诗人感慨四时变化、岁月匆匆的情感载体。

  最后,自然意象包括涧中石、飚尘、白露、金石、朝露。按照物体属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金、石等较为永恒的物质,以及尘、露等稍纵即逝的物质。其一,金石常用以比喻事物的坚固和刚强,如《楚辞·招魂》中的“十日代出,流金铄石些”及《荀子·劝学》的“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有汉一代追求长生,相信生命会在死后世界绵延不绝,盛行事死如生、羽化登仙的丧葬观念。《古诗十九首》直接点明人寿难比金石,以表现对宇宙永恒与人生短暂的思考。其二,尘土因风而起旋聚旋散,露珠随太阳出现而蒸发,个体的存在受外界力量所控制,且存在之短更是片刻之事。《庄子》中的“得其所一而同焉,则四支百体将为尘垢”将生命所寄的身体看成尘垢,《九辩》中的“秋既先戒以白露兮,冬又申之以严霜”暗喻了生命的衰落,《薤露歌》中的“薤上露,何易晞”象征着生命的短暂,飚尘、白露、朝露等速朽物象共同表达出对节序如流、生命易逝的感叹。

  草木、金石、虫鱼的深层意蕴

  总体来看,《古诗十九首》对《诗经》《楚辞》有着明显的继承,主要出现了有关生命的两大意象群:一类是象征长寿、永恒的意象,用宇宙自然的永恒反衬个体生命的短暂,展现理想无限和现实有限这一矛盾;另一类是象征迟暮、速朽的意象,突出暗淡、萧条、寂寥、凄切的特点,表达悲凉、孤独、失意、惆怅的心情。岁月的短暂强烈地冲击着诗人的精神世界,让生者深知人生不可能像松柏般常青、金石般永固,更似花草般脆弱、尘露般易逝。既然形体死亡是人类必然的归宿,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当下的人生呢?

  对此,《古诗十九首》提出了两种思考:一是建功立业,例如“何不策高足,先据要路津。无为守贫贱,轗轲长苦辛”;二是及时行乐,例如“昼短苦夜长,何不秉烛游。为乐当及时,何能待来兹”。大多数文人一方面都有转徙沟壑的经历和世身无常的感受,另一方面又有优于黔首的生活和高于常人的地位,这导致两种观念皆“托为一意,托为一物,托为一境以出之”。自此,后人也能从草木、金石、虫鱼等生命意象,一探东汉末中下层文人的生命意识,一究中国古代文学的渊源流变,一窥治世晚期末世前夕的社会变化。

  从哲学视野来看,《古诗十九首》与个体的觉醒密切相关。人类文明早期通常与神灵有着紧密联系,华夏文明的诞生伊始也不例外。商周鼎革之际,周人反思“大邑商”被“小邦周”取代的原因,提出了“天命靡常,惟德是依”的观念,对殷商“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的传统进行了世俗化改造,以注重道德的礼乐文化取代了崇拜鬼神的巫觋文化。对上帝的虔诚,意味着殷人在主动消解自己的主体性;对天命的思考,意味着周人在精神上开始有了人的自觉。进入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即“人类历史的轴心时代”,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将礼乐制度的外在规范具象为人心固有的伦理纲常。进一步来讲,礼乐伦理由外部的道德律令变成了人的自觉追求,基本塑造了重今生轻来世、重人伦轻鬼神的中国文化倾向。当列国纷争走向天下一统,儒家同汉廷合作建立起适应大一统的世界观、历史观和道德观,并以和平颠覆的方式拥戴王莽上位从而达到了理想巅峰。不过乌托邦式的托古改制让儒生的愿望落空,自此东汉的士风又趋向利禄一途。即便东汉王朝试图用谶纬之说和今文经学收拾人心,但其愈发走向繁琐、僵化和荒诞的现实,让不少人试图从其他学说中找到处理社会危机的办法或解决个人心灵的问题。身处帝国大厦将倾、儒学逐渐衰微、价值标准失衡的时代,《古诗十九首》的作者群体一方面试图摆脱传统儒家思想的束缚,另一方面又未能找到新的精神寄托,只能从内心出发表达对功名富贵的追求以及及时行乐的愿望。不过从前文概述的长时段来看,这在中国历史上并非首次在精神上有了人的觉醒,无论是在群体自觉还是个体自觉方面。

  从文学视野来看,《古诗十九首》与文学的自觉紧密关联。文学由作家、作品、世界、读者构成,包含文学主体、文学形式、文学观念和文学批评四个概念。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学史,无不经历了从自在到自觉再到多元的历史进程。中国文学的源头有神话说、劳动说、卜祝辞说等种种,不过中国古代诗歌的源头仅有两类:《诗经》的创作主体是贵族、农夫、妇女等群体,以现实主义方式创作,形式以四言诗为主;《楚辞》的创作主体是屈原、宋玉等个体,以浪漫主义方式创作,形式以骚体赋为主。也正是在历史的轴心时代,孔、孟、老、庄等人提出了“兴、观、群、怨”等一系列稍显粗糙的文艺思想和文学批评观念。两汉时期,两者在传承创新中分别发展为乐府诗和汉赋,乐府诗发展到成熟阶段即为五言体冠冕的《古诗十九首》。以《古诗十九首》为界划分两个文学时期:两汉涌现了一大批文学创作主体,发展出独到的文学形式,兼具伦理与审美两种文学观念,不过在官方儒学的主导下以“寓训勉于诗赋”为主;魏晋南北朝出现了更多成体系的文学选集和批评著作,在文学观念上也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经学的束缚,倾向于单纯的文艺创作而非政治教化的工具。从文学的四个维度来看,中国古代文学的自觉应当早于魏晋南北朝,但在魏晋南北朝发展出令人不可忽视的重要特征。换言之,《古诗十九首》在文学形式上标志着从四言诗到五言诗的成熟,在文学观念上体现出政治教化向自由抒情的变化,可谓是魏晋南北朝文学风格的先声。正如南宋诗论家张戒的观察,“建安、陶,阮以前,诗专以言志;潘、陆以后,诗专以咏物”。

  从史学视野来看,《古诗十九首》展现时势的变迁。春秋战国时期,世世代代、父死子继的宗法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逐渐衰落,潜隐在社会中下层的大量人才在乱世洪流中脱颖而出。身处大动荡、大变革、大发展的阶层流动时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等理念成了许多士人的坚定信仰。迨至秦汉新立,依靠军功选拔的地主阶层取代世卿世禄的血缘贵族,到了西汉末期甚至演变成为具有强大势力的豪强地主。东汉时期,先秦儒家的大同理想已在王莽变革中宣告破灭,豪强地主正在加速转化为在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拥有巨大优势的世家大族,一个兼具地主、学者、官僚三重身份的士大夫阶层逐步走上历史舞台。内外战争频发、土地兼并严重、门阀士族渐起、寒族前途晦暗……东汉末年的中下层文人已经很难在信仰崩溃、阶层固化、生活艰难中实现人生理想,正如桓、灵时期的民间《童谣》所唱:“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既然已经陷入信仰和生存的双重危机,文人们将部分注意力从宏观叙事转移到个体生活之上也当是人之常情。换句话说,文人们在诗句当中呈现的享乐态度是一种病态的自我麻醉,是缺乏人生价值实现途径的痛苦沉吟,更是过渡时代安顿失落灵魂的暂时解脱之道。从这个维度上来看,《古诗十九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代表性,生动地展现了承平之世转向丧乱之世、经学时代转向玄学时代、皇权政治转向门阀政治之下普通文人的心史。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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